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房屋征收十二年未果案
2024-03-29 2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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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上午,应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朱以山之邀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旁听一起历经十二年再审房屋征收合同纠纷一案。

这起民事再审案件是检察建议案件,案号是(2024)黑03民再3号,监督机关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纪俊华,书记员周桉当天出庭支持庭审。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法律顾问郝旭东,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厉宝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监二庭庭长刘思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永强、审判员张彩娇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案情简单回顾

2012年7月9日,黑龙江省鸡东县政府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厉宝山房屋(浴池)双方签订协议,鸡东县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违约无法交付房屋。

2018年9月4日,厉宝山将鸡东县政府房屋征收中心告上法院,2020年4月29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黑0321民初2137号,判决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厉宝山6720636元。

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7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黑03民终66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1年6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民申 7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再审申请,省高院认为鸡东县征收中心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时过两年,2023年7月31日,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监督。

2023年11月28日,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鸡检民监(2023]98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民终66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1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3民监5号裁定书,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读检察建议

3月26日上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两名男性年轻检察官出庭支持庭审并当庭宣读检察建议。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民终662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法院判决征收中心赔偿厉宝山6720636元事实依据是黑龙江元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元信【2019]评司鉴字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结论是:案涉房屋(预期安置房)在鉴定基准日2018年12月1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720636元,其中单价为16080元/㎡。该鉴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法,但该鉴定选取的三个可比交易实例中“鸡东县鸡东镇香山名苑,建筑面积110m,用途为商服,层次1-2/6层,交易价格1980000元,单价18000元/m,交易日期2018年12月”,与国家税务总局鸡东县税务分局征税系统内未发现2018年以来,鸡东县香山名苑小区非住宅房屋交易记录的事实相矛盾,该可比交易实例没有征税记录,来源于走访口头询问,真实性存疑。

另两项可比交易实例单价分别为10280元/m、11085 元/m,与16080元/㎡的鉴定结论存在较大差距。且该鉴定意见与国家税务总局鸡东县税务分局统计的2018年香山名苑小区非住宅营业用房1-2层价格为人民币12890元/m,其相邻熙雅公寓非住宅营业用房1层价格为人民币7420元/m的房屋税收评估价差距巨大,厉宝山在鉴定前诉求赔偿额为3424880元,单价8000元/m。可见,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当地房屋实际价格不符。

法院审理中,未结合其他事实对黑元信【2019]评司鉴字001号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充分审查,完全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诉人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厉宝山诉讼请求

此案出庭的鸡东县政府房屋征收中心法律顾问郝旭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师,我与郝旭东律师在2011年3月7日相识, 当时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联合鸡西市妇联在鸡东县东海镇文化馆进行送法下乡培训活动,我代表主办方郝旭东作为主讲老师共同参加了这次活动。

3月26日开庭前,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我们相隔十三年后再次见面互相道了一声保重。

庭上郝旭东作为申诉人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法律顾问发表了再审请求意见:

一、本案适用的审判程序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1、国家税务总局鸡东县税务局统计营业用房平均价格,足以证实原审中黑龙江元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元信【2019]评司鉴字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单价不真实,鉴定过程缺失导致结果错误。

该鉴定意见是:案涉房屋在鉴定基准日2018年12月1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720636元,其中单价16080元/平方米,该鉴定采用的是市场法,但没有按市场法的法定程序选取可比交易实例,没有进行比较修正,没有询价资料,鉴定程序违法,且根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开庭笔录第5页可知,被申请人为生意人,在已经提高标准的前提下,主张的房屋价值数额仅有3424880元,而鉴定结论不仅与国家税务机关记录的交易均价有着巨大差距,也与被申请人的主张差了近一倍,且因案涉门市为两层结构,二层本就没有一层价值高,而鉴定中心直接得出单价16080元/平方米明显没有依据。

2、即使按民事案件审理,本案也遗漏诉讼主体。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元鸿公司)是案涉房屋的开发单位,也是回迁房屋交付单位,元鸿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将鸡东县香山名苑回迁安置楼房门市、车库、住宅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如出现产权纠纷、法院查封等特殊情况由开发公司负责,与政府及征收管理中心无关。且被申请人与元鸿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案涉房屋的安置面积,约定了元鸿公司的交房义务,也约定了“若与房产签订的协议有重复的或有异议的以此协议为准”。因元鸿公司与本案房屋交付有直接关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维持错误案涉协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应为行政案件,却全案依据民事程序审理,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判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由申请人按鉴定价格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判决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错误的程序导致错误的法律适用,最终得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结果。

被申诉人:本案再审程序违法,浪费国家诉讼资源,损害被申请人诉讼利益

3月26日,此案再审厉宝山聘请两位律师出庭,牛立强律师是鸡东县本地人,专研业务、精明能干、年轻有为,对厉宝山案子精研细抠、认真负责;

庄建福律师年逾七旬,老当益壮、立场分明、仗义执言,对厉宝山案子有独到见解。

3月26日庭审期间,牛立强、庄建福发表了答辩意见:

一、本案再审程序违法,其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再审检查建议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决定再审,浪费国家诉讼资源,损害被申请人的诉讼利益。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构成再审新的证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二审法院,应该十分清楚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应当十分清楚上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观点和意见,申请人提出的所谓新的证据或者是证据缺失等理由,都已经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对于这样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检察建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当错误接受再审裁定,违背违法必究法制原则。

二、关于司法鉴定书客观性和合法性问题,本案案涉房屋已经委托黑龙江元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对于该公司做出的鉴定书,原审法院已经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经领取鉴定书原本,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并没有对该鉴定书提出任何异议,包括要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涉及到申请人的重大权宜,但申请人却怠于行使,时过境迁再有所谓新的证据妄说鉴定缺乏证据没有现实意义,对此高院的再审裁定已经表述的很清楚,申请人已经默认或认可,没有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是有其他的枉法鉴定等行为,这一证据已经被二审法院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纳。

三、关于管辖问题本案是否适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662号判决和高级法院的裁定已经表述的十分清楚。

审判长:原一、二审诉讼没有依法主张,进入执行程序再申请再审,视法律于不顾

本案审判长刘思凯是鸡西市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0月本人旁听过他审理被告鸡冠区人民政府违法拆迁案,当时他在庭上怒喝被告情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3月26日上午,本人再一次近距离现场感受到刘思凯审判风格和工作风采。

3月26日上午庭审调查结束,审判长刘思凯询问申诉人—鸡东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1、这起案件已经十二年多了,至今还没有安置补偿到位,你们(申诉人)是怎么以人民为中心的?

2、民诉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对鉴定意见如果有异议,已经有明确规定,为什么你们在原一、二审诉讼中没有依法主张,进入执行程序了,你们再申请再审,视法律于不顾。

3、你们申诉请求第二项驳回厉宝山诉讼请求,房屋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因为你方(申诉人)当事人不是普通公民和其他组织,你们是代表国家行使房地产征收法律机关,法律明确你们职责,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协议签订完老百姓房屋没了钱还不给,在庭审调查过程中需要给你们补上这一课。

3月2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2024)黑03民再3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用时90分钟结束。

这起历时十二年民事再审案件在全国各地引起广泛关注,一位熟悉案情黎女士表示:

此案被申诉人经历拆迁十二年了,已经进入强制执行六年,夫妻二人饱受折磨,在这十二年间丈夫患上癌症,妻子双耳失聪,满口牙疼拨掉,鸡东县人民政府不但拒执法律判决,而且试图出尔反尔地继续折磨这对夫妻,这次再审启动是让法律悲哀、百姓无奈!

北京市一位李先生了解案情后表示愤怒:对于出尔反尔的鸡东县人民政府,不但不履行法定偿还义务,用尽谎言和欺骗作法,还试图“以审化债”,荒唐!

专程从北京赶来参加旁听的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朱以山表示:我们有充分理由深信以刘思凯审判长为首的合议庭一定会对此案有一个公平、公正、合法裁判,一定会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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