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女赢了,两级法院判决撤销浙江千岛湖镇政府行政决定
2025-10-26 20:55:08
  • 0
  • 0
  • 0
  • 0

近日,本公众号推出原创文章“村集体分配方案十五处侵犯妇女权益,浙江千岛湖镇人民政府认为合法、公平”有了最新结果: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撤销千岛湖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 “离婚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益”,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划出司法红线。

事件缘起:离婚妇女遇 “差别对待” 镇政府认定方案 “合法”

这场权益之争,始于千岛湖镇东庄村 2015年制定的《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作为土生土长的东庄村人,杨早红离婚后户籍始终保留在村里,且仍以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在集体资产分配与股权量化中,她被归类为 “户口未迁出的离婚人员”,与 “户口在村的农业人口及按撤村建居政策农转非人员” 享受的权益存在显著差距 —— 后者可获 4.8 的人口股系数,还能按农龄享受 1.9 的农龄股系数,而她的股权计算标准被大幅压低(没有成员身份股,仅有婚龄1.5。)

“同样是村集体成员,就因为离婚,权益就少了一大截,这不合理也不合法。” 杨早红多次与村委会沟通无果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千岛湖镇政府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履行职责,纠正方案中的违法内容。

2024 年 6 月 22 日,千岛湖镇政府作出千决字 202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称经核查,该方案 “经大多数户主同意及村民代表签字通过,程序合法,整体合法公平公允,不存在违法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

2025年 5 月 30 日,本公众号发布文章披露案件细节,直指方案中 “十五处可能侵犯妇女权益”,迅速引发法律界、妇女权益保护领域人士关注。

国内知名农村妇女问题专家、北京千千律师所妇女土地权益项目负责人林丽霞对千岛湖事情发表了看法。

林丽霞撰文指出: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来看,其股权量化标准相关条款明显存在着对出嫁、离婚、再婚女性及其配偶、子女权益的排斥,完全不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公允性,乡镇政府应积极履行职责,责令其改正。

林丽霞文中强调:今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体明确地保障了农村女性的成员权益,进一步强调了村集体不得因其婚姻状况的改变或户无男性为由侵害她们在集体中的各项权益。除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外,还增加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村民自治的监管主体,对村集体的章程或成员大会的决定违反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义务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审判决:镇政府未审个体诉求 处理决定 “依据不足”

农家女杨早红对千岛湖镇政府作出千决字 202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 4 月 11 日, 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 0127 行初 27 号行政判决书,核心指向千岛湖镇政府行政处理的 “审查缺位”。

淳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虽享有自治权,但自治需以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为前提。该案中,东庄村方案虽经法定程序通过,程序合法,但 “程序合法不等于内容合法”,自治权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能侵犯成员合法权益。

千岛湖镇政府未针对其个体情况展开调查,镇政府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仅笼统认定方案 “整体合法”,未结合杨早红的户籍留存情况、农龄年限、土地承包关系等关键信息,分析 “为何将其归为离婚人员类别”、“该类别划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处理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淳安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基层政府对村民控告的 “违法决议” 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该职责不仅包括审查程序,还需审查内容是否侵犯特定成员权益。

最终,淳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千岛湖镇政府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对杨早红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镇政府负担。

二审判决:援引新法划红线 明确 “离婚不丢成员身份”

一审判决后,杨早红对千岛湖镇政府末提交证据清单中2015年11月5日村民会议记要,信息公开后𠄘认未召开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字是领款人签名,程序缺失,伪造村民签字作为户主签名等事宜有异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8 月 1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 01 行终 343 号终审判决,此次判决的关键,在于直接援引 202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争议焦点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清晰界定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强调,该法明确 “户籍在或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 “成员不因就学、服役、离婚等原因丧失身份”。结合案情,杨早红户籍未迁出东庄村,也未与村集体脱离权利义务关系,其成员身份不受离婚影响,依法享有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直指东庄村方案中的违法条款:方案中 “货币资产分配(二)部分享受分配人员第 4 点” 与 “固定资产股权分配方案第四条”,对离婚人员权益进行限制,变相剥夺其平等分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权利” 的规定。同时,法院特别要求千岛湖镇政府在重新处理时,不能仅停留在 “撤销或维持方案”,更要 “督促村委会按法定程序调整方案”,确保后续分配合法合规。

最终,杭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司法划界 “自治与法治” 守护农村妇女弱势权益

浙江两级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杨早红个人维权成功,更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农村治理中的三大核心关系。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表示,其一,明确 “村民自治不是绝对自由”,集体决议即便程序合法,内容违法仍需纠正,避免 “多数人暴政”;其二,界定基层政府监督职责,既不能 “干预自治”,也不能 “放任违法”,需主动审查决议内容合法性;其三,统一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否定单一以婚姻、户籍为依据的做法,将 “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 纳入核心考量,为 “外嫁女”“离婚妇女” 等群体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从社会层面看,该案更成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 “标杆案例”,长期以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 “以村规民约限制离婚妇女、外嫁女权益” 的现象,基层政府常因 “尊重自治” 疏于监督,此次两级法院判决直接否定了此类歧视性条款的合法性,也推动更多农村地区重新审查集体分配方案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