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由恋爱山西“订婚强奸案”还会发生吗
2025-04-17 2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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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备受关注的山西“订婚强奸案”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刑事、民事二审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该案被告人席某某一审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二审宣判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在审判长回答媒体记者采访报道中可以看到以下信息:

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

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

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

审判长透露这些信息几次提到婚介机构、彩礼,从中可以得知被害人与席某某是通过婚介机构相识,他们会向婚介机构缴纳一笔费用提出过具体条件,婚介机构会根据他们提出各自条件介绍他们认识,他们不是自己相识、自由恋爱,他们是在有条件前提下认识,没有影视剧中女追男、男追女甚至为了在一起不惜冲破家庭束缚离家出走的情景,更没有花前月下、房前屋后偷偷拉手的浪漫,他们是实实在在通过婚介机构认识的。

前不久,上海一个朋友在徐家汇附近一家婚介机构给儿子征婚,这家婚介机构坐落在寸土寸金繁华路段写字楼里,一层楼被这家婚介机构租赁下来,他们收费标准从最低价6.8万元起步到最高价30万元不等,不同收费标准提供不同婚介服务。

朋友儿子是海归现在投资公司年薪近百万,家里在市区有两套房子,家长没有经济负担,婚介机构人员简单了解情况后很快列出朋友儿子征婚对象条件,近二十条征婚条件具体、详细,不符合这些征婚条件再好姑娘也不会进入他们眼帘。

朋友说从婚介机构出来感觉这里不是婚姻的殿堂,而是一种经济利益在驱动或者在进行什么买卖交易,在这些冷冰条件面前传统恋爱、婚姻都失去本来面目,婚姻在物资面前成为一种市场交易没有男女幸福、携手并肩、白头到老,这样婚姻质量没有什么保障。

一项统计显示目前年轻人离婚率大幅度提升,闪婚、离婚现象突出,结婚即离婚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事实证明没有恋爱基础的婚姻接受不了时间检验。

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该案被告人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这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的恋人不仅没有走入结婚殿堂还有一人走进监狱服刑,不知他们接下来日子是否会成为仇人,席某某牢狱之灾是由他们两个人恋爱、订婚引起,出现这样结果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这里试想一下,如果他们是自由恋爱,这起“订婚强奸案”还会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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